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应当对执法职能部门移送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调查报告、证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本行是否具有管辖权;
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定性是否准确;
调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本行是否具有管辖权;
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定性是否准确;
调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