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2026年)
发布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效力
现行有效
(2025年12月1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行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6年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26〕第2号公布 自2026年3月3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人民币现金存取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为公众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鉴定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无偿为公众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不得拒绝办理。
第五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剩余面积(以下简称剩余面积),是指票面图案、文字、材质能按原样连接的实物面积。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能原样连接的炭化、变形部分,计入剩余面积。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不予兑换:
第七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予兑换情形,按照以下标准兑换:
第八条
兑付金额不足1分的,不予兑换;5分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的,兑付2分。
第九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当向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第十条
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的,对半额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除外)纸币,金融机构应当当面在票面上加盖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半额”戳记…
第十一条
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金融机构应当出具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认定书,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3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