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202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无偿为公众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不得拒绝办理。

因火烧、侵蚀、霉烂等特殊原因形成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以下简称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被指定的金融机构应当无偿为公众办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不得拒绝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