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中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支农再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第八条 贷款人应建立支农再贷款审批制度,成立审贷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对支农再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第九条 对首次申请支农再贷款的借款人,贷款人应对其资产质量和经营财务状况、风险状况、还款能力以及涉农金融服务等情况进行专项评估,并将评估报告逐级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 第十条 支农再贷款原则上采取质押方式发放。对已完成央行内部评级并建立质押品池的借款人,贷款人应采取质押方式向其发放支农再贷款,质押品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尚未完… 第十一条 支农再贷款申请经审查批准后,贷款人与借款人应签订支农再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至少应约定以下事项: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将借用的支农再贷款资金全部用于发放涉农贷款。本办法中的涉农贷款指标口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统计和考核。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在借用的支农再贷款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完成运用支农再贷款资金发放涉农贷款工作。对在上述期限内仍未用于发放涉农贷款的支农再贷款资金,贷款人应及时全部收回。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按照支农再贷款借款合同有关约定,按期足额归还支农再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条 对逾期的支农再贷款,自逾期之日起,贷款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罚息。对逾期或欠息的支农再贷款,贷款人应负责催收,或依法依次以借款人流动… 第十六条 支农再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确有合理资金需求,且符合支农再贷款申请条件的,可向贷款人书面提出支农再贷款展期申请。展期申请最迟应于支农再贷款到期日前的10个工作日送…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