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支农再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支农再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第十五条 对逾期的支农再贷款,自逾期之日起,贷款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罚息。对逾期或欠息的支农再贷款,贷款人应负责催收,或依法依次以借款人流动性资产变现所得资金、质押品处置收益归还支农再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出现破产、兼并、重组的,贷款人应行使债权人权利,依法维护支农再贷款债权。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