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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分队、部队的队列动作

第三十五条 集合、离散 第三十六条 整齐、报数 第三十七条 出列、入列 第三十八条 行进、停止 第三十九条 队形变换 第四十条 方向变换 第四十一条 分队、部队敬礼 第四十二条 班的置(架)枪、取枪 第四十三条 排、连的置(架)枪、取枪 第四十四条 指挥员列队位置的变换 第四十五条 卫兵执勤动作 第四十六条 其他分队、部队的队列动作,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实施;队形需要调整时,按照军兵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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