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试行)(2018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卫兵执勤动作

营门卫兵持自动步枪时,可双手持枪或者挂枪。礼宾哨等其他固定哨位的卫兵可肩枪或者持枪。执行临时勤务的卫兵,操枪姿势可根据上级要求执行。佩带手枪时,通常将枪系于外腰带(编织外腰带)上;穿戴战斗装具时,将枪置于枪套内,弹匣置于弹匣套内。携带警棍时,将警棍置于外腰带(编织外腰带)上,位于左胁下。

查验证件

要领:来人距哨位5-7步时,卫兵右(左)臂抬起,五指并拢,掌心向前,面对来人提示:“请留步”;尔后向来人敬礼:“请出示证件”。卫兵伸出左手自然接证,验证后仍然用左手将证件还给来人;其他卫兵保持警戒。

交接班

要领:接班卫兵距离交班卫兵2-3步,两人相互敬礼,相向面对面站立,协同观察周围情况。需要交接枪支时,交班卫兵枪面向前、枪口朝上将枪交给接班卫兵;接班卫兵接过枪支,与交班卫兵并肩站立;舰艇等不便并肩站立的,接班卫兵可半面向左转。听到领班员下达“验枪”口令后,交班卫兵将弹匣交给接班卫兵,接班卫兵认真验枪、清点子弹。领班员确认无误后,在交接班登记本上签字。接班卫兵挂枪后,进入哨位。

交接班期间,应当保持警戒状态,限制人员和车辆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