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五章 维护军车交通安全 第四节 违纪违章的处理 第六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六十条 第五章 维护军车交通安全 第四节 违纪违章的处理 第六十条 地方车辆和人员滥用军车运用凭证和驾驶证的,应当扣留车辆,没收牌证,并追究该车辆牌证属用单位责任。地方人员交地方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