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五章 维护军车交通安全 第四节 违纪违章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章 维护军车交通安全 第四节 违纪违章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扣留违章驾驶员的驾驶证后,可以发给限时一至两日的《军车驾驶员待理证》。违章驾驶员及其领导必须按规定时限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