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五章 维护军车交通安全 第四节 违纪违章的处理 第五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章 维护军车交通安全 第四节 违纪违章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对违章的驾驶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其驾驶证上作违章登记。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