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五章 维护军车交通安全 第四节 违纪违章的处理 第五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维护军车交通安全 第四节 违纪违章的处理 第五十六条 拦车不停或者不服从检查、无理取闹的,扣留驾驶证3个月;两次的,扣留驾驶证半年;三次的,应当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驾驶证。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