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五章 维护军车交通安全 第四节 违纪违章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章 维护军车交通安全 第四节 违纪违章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 挪用、盗用、伪造和使用作废的军车运用凭证、驾驶证的,应当扣留车辆和驾驶人员,收缴牌证。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