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扣留驾驶证30至60日,并扣留车辆和驾驶人员。

无证或者非驾驶员开车的。

利用军车或者军车运用凭证进行违法活动的。

酒后开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