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五章 维护军车交通安全 第四节 违纪违章的处理 第五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维护军车交通安全 第四节 违纪违章的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扣留驾驶证30至60日,并扣留车辆和驾驶人员。 无证或者非驾驶员开车的。 利用军车或者军车运用凭证进行违法活动的。 酒后开车的。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