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扣留驾驶证30日并扣留车辆。

车辆技术状况不良,严重影响行车安全,不能立即排除的。

严重违反乘载规定,危及行车安全,不能立即改正的。

将救护车、通信专用车、机要工作车等特种车挪作他用,改变车辆编配用途的。

无行车执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