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五章 维护军车交通安全 第四节 违纪违章的处理 第五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维护军车交通安全 第四节 违纪违章的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扣留驾驶证十日。 所驾车辆与驾驶证中准驾车种不符的。 实习驾驶员不按规定驾驶车辆的。 两次一般违章或者一次严重违章的。 无故不参加年审,驾驶证、行车执照无审验合格戳记的。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