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2010年) 第五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201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士兵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按照军衔和服现役年限发给津贴。 第三十二条 士兵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和担任分队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兵,按照规定发给职务津贴。 第三十四条 士兵在服现役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妥善安排特殊岗位士兵的疗养。 第三十五条 士兵家庭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六条 士官家属的随军、就业、工作调动和士官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第三十七条 士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未随军的,由军队发给分居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 士官牺牲、病故的,其随军家属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牺牲、病故军官的随军家属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士官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房租补贴。家属随军的士官,实行公寓住房与自有住房相结合的住房政策,具体办法由军队有关总部规定。 第四十条 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和休假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 执行作战任务的部队的士官停止探亲和休假。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部队紧急战备需要召回时,正在探亲、休假的士官应当立即结束探亲、休假,返回本部。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