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2010年) 第五章 士兵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201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士兵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 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和担任分队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兵,按照规定发给职务津贴。 士兵代理军官职务期间,按照规定发给与其代理职务相应的岗位津贴。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