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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三十条 文职人员岗位确定和调整、辞职、退休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照军队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文职人员任职应当在规定的岗位编制标准内进行,并有相应的岗位空缺。 第三十二条 文职人员调整任职、辞职辞退、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退休、受到开除处分的,原职务自行免除。 第三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文职人员可以在用人单位内部交流使用;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在本专业领域跨用人单位交流使用。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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