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17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文职人员岗位确定和调整、辞职、退休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照军队规定的程序办理。

文职人员职务的任免权限:

部级副职岗位,专业技术一级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审批;

局级正职至处级正职岗位,专业技术四级至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由战区级单位审批;

处级副职和科级正职岗位,专业技术八级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由军级单位审批;

科级副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下岗位,由师、旅级单位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