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17年) 第三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 军队文职人员岗位的编制员额,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 文职人员岗位的编制及其调整,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 第十三条 军队建立文职人员岗位管理制度,对文职人员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十四条 文职人员岗位,分为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两种类别。 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者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和专业技能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专业技能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设置: (一) 管理岗位由高到低分为九个等级,即部级副职、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二)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至十三级。 (七)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