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 第三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聘用范围和岗位设置 第八条 军级以上机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以外的非作战部队(以下统称聘用单位)的教学、科研、工程、卫生、文体、图书、档案等专业技术岗位以及部分管理事务和服务保障等非专业技术岗… 第九条 全军文职人员的编制员额,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聘用单位文职人员的编制及其调整,由军队组织编制主管机关按照组织编制管理权限确定。 第十条 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设置: 第十一条 文职人员岗位的名称、数量和等级,按照规定的编制执行。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