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25年) 第五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2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军队后勤保障部门应当对军队药品研制、生产、储备、供应、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军队特需药品、医疗机构制剂以及国家有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负责卫生工作的业务部门制定军队药品质量抽查检验计划,组织对军队单位生产、储备、供应、使用的药品以及委托生产的军队特需药品进行抽查检验。药… 第二十九条 军队药品专业技术机构应当根据抽查检验任务和军队有关单位提出的药品质量检验需求,对相关药品进行质量检验,及时出具检验结论。 第三十条 对药品质量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质量检验结论之日起7日内向原军队药品专业技术机构或者其上一级药品专业技术机构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军队药品专业技术机构应… 第三十一条 对在军队医疗机构使用且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军队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停用,采取封存管控等措施,并逐级上报至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负责卫生工… 第三十二条 军队医疗机构、药材供应保障机构、特需药品研制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当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供应、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发现疑似不良反应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军… 第三十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负责卫生工作的业务部门和军兵种负责卫生工作的业务部门应当对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和军队特需药品组织评估,发现疗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或者因…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药品商业宣传。 第三十五条 军队药品监督员应当参加国家或者地方药品检查员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按照规定的职责从事军队药品监督工作。 第三十六条 地方单位或者人员认为军队单位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检举、控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 国家和军队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和血液制品等有特殊管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