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2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地方单位或者人员认为军队单位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检举、控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负责卫生工作的业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负责卫生工作的业务部门依法组织查处和通报。

军队单位或者人员认为地方单位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检举、控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组织查处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