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2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药品商业宣传。

禁止对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军队特需药品进行商业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