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2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2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在军队医疗机构使用且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军队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停用,采取封存管控等措施,并逐级上报至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负责卫生工作的业务部门处理;其中,从地方单位购进的药品,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负责卫生工作的业务部门协调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