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2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2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军队医疗机构、药材供应保障机构、特需药品研制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当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供应、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发现疑似不良反应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