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94年) 第四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94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五条 初任军官职务的人员依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军衔: (一) 军队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 大学专科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 大学本科毕业的,授予中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少尉军衔; 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上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研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中尉军衔; 获得博士学位的,授予少校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上尉军衔。 (二) 战时士兵被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相应的军衔。 (三) 军队文职干部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被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相应的军衔。 第十四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