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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 十一、

十一、 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出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未就业随军配偶就业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关于职工跨统筹地区调动的有关规定,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出手续; (二) 未就业随军配偶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 (三) 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队期间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的缴费年限,与到地方后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 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规定办理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接续工作。
(三)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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