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 十一、 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出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二)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 (二) 十一、 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出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二) 未就业随军配偶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