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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
  3. 十一、 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出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4. (三)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 (三)

十一、 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出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三) 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队期间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的缴费年限,与到地方后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 目录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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