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 十一、 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出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三)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 (三) 十一、 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出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三) 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队期间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的缴费年限,与到地方后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