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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
  3. 十一、 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出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4. (四)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 (四)

十一、 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出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四) 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规定办理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接续工作。

(三) 目录 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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