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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
  3. 十、 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随队前已经参加地方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4. (三)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 (三)

十、 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随队前已经参加地方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三) 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应当及时为未就业随军配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 目录 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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