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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省级各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老字号知识产权、历史网点、文化遗产的保护,为老字号文化传承、技艺改造、改革创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组织开展老字号宣传推广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中华老字号企业违反《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采取相关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按照本办法管理,无需重新申报,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定期复核。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商务部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商改发〔2006〕171号)、《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的通知》… 附件: 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略,详情请登录商务部网站)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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