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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2023年)
  3. 第五章 其他
  4.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商务部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商改发〔2006〕171号)、《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的通知》(商改发〔2007〕1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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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2023年) 附件: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商务部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商改发〔2006〕171号)、《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的通知》(商改发〔2007〕137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略,详情请登录商务部网站)

第二十七条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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