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商务部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商改发〔2006〕171号)、《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的通知》(商改发〔2007〕1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