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中华老字号企业违反《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采取相关措施。

中华老字号企业因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被暂停中华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权期间,应撤回其含有中华老字号标识的相关产品、服务,移除并妥善保存中华老字号牌匾,且不得以中华老字号名义开展宣传。

任何单位或个人冒用或滥用中华老字号标识或牌匾,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