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2006年2月24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7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3年11月17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从事相关活动的高速客船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船公司

第四条 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第五条 船公司从境外购置或光租的二手外国籍高速客船应满足《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编制下列资料: 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高速客船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高速客船名单和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八条 高速客船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第九条 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当建立适合高速客船营运特点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为防止船员疲劳的船员休息制度。

第三章 船舶

第十条 高速客船须经船舶检验合格,并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 第十一条 高速客船应随船携带最新的适合于本船的航线运行手册、船舶操作手册、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和培训手册。 第十二条 高速客船必须按规定要求配备号灯、号型、声响信号、无线电通信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和应急设备等。高速客船上所有的设备和设施均应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第四章 船员

第十三条 在高速客船任职的船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四条 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客船船员的培训管理和考试、发证工作。有关培训、考试、发证的规定由主管机关颁布实施。 第十五条 高速客船应向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海事管理机构申领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高速客船的最低配员标准应满足本规则附录的要求。 第十六条 高速客船驾驶人员连续驾驶值班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小时,两次驾驶值班之间应有足够的间隔休息时间,具体时间要求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第五章 航行安全

第十七条 高速客船航行时应使用安全航速,以防止发生碰撞和浪损。高速客船进出港口及航经特殊航段时,应遵守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航速的规定。 第十八条 高速客船在航时,值班船员必须在各自岗位上严格按职责要求做好安全航行工作。驾驶台负责了望的人员必须保持正规的了望。无关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 第十九条 除在港口及内河通航水域航行时,高速客船应主动让清所有非高速船舶外,高速客船航行时,应按避碰规则的规定采取措施。高速客船在特殊航段航行时,应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 第二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为高速客船推荐或指定航路。高速客船必须遵守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航路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遇有恶劣天气或能见度不良时,海事管理机构可建议高速客船停航。 第二十二条 高速客船应按规定的乘客定额载客,禁止超载。高速客船禁止在未经批准的站、点上下旅客。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三条 高速客船应靠泊符合下列条件的码头: 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符合上述条件的码头,督促高速客船在符合条件的码头靠泊,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高速客船对旅客携带物品应有尺度和数量限制,旅客的行李物品不得堵塞通道。严禁高速客船载运危险物品或旅客携带危险物品。 第二十六条 高速客船应按照国际公约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相关规定组织船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应急演练与培训,并做好记录;每次开航前,应向旅客讲解有关安全须知。 第二十七条 高速客船应建立开航前安全自查制度,制定开航前安全自查表并进行对照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可对开航前安全自查表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八条 国内航行的高速客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固定航线或者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个小时的,可采取日报形式进行。国际航行的高速客船可申请不超过7天… 第二十九条 高速客船及人员遇险,应采取措施积极自救,同时立即向就近水上搜救中心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高速客船违反本规则经海事管理机构处罚仍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责令其停航。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述“高速客船”系指载客12人以上,最大航速(米/秒)等于或大于以下数值的船舶:3.7▽0.1667,式中“▽”系指对应设计水线的排水体积(米3)。船长不… 第三十四条 外国籍高速客船不适用本规则第二、三、四章的规定,但应满足船旗国主管当局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6年12月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同时废止。 附录: 高速客船最低安全配员(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