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2022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7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四条修改为:“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二、
将第六条修改为:“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编制下列资料: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收到高速客船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高速客船名单和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
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高速客船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五、
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删去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六、
删去第二十一条。
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符合上述条件的码头,督促高速客船在符合条件的码头靠泊,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八、
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高速客船及人员遇险,应采取措施积极自救,同时立即向就近水上搜救中心报告。”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