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2009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200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派遣、召回和调回 第二十四条 特命全权大使和代表、副代表为特命全权大使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 第二十五条 驻外外交人员实行任期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经派出部门批准,驻外外交人员的任职期限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 第二十六条 驻外外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调回: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可以根据需要紧急召回、调回或者撤出相关驻外外交机构的部分人员或者全部人员。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