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2009年) 第五章 派遣、召回和调回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派遣、召回和调回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可以根据需要紧急召回、调回或者撤出相关驻外外交机构的部分人员或者全部人员。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