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2009年) 第五章 派遣、召回和调回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200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派遣、召回和调回 第二十六条 驻外外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调回: 另有工作安排的; 不能履行职责的; 触犯法律或者严重违纪的; 配偶取得外国国籍、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 不宜继续在驻外外交机构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