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200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驻外外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调回:

另有工作安排的;

不能履行职责的;

触犯法律或者严重违纪的;

配偶取得外国国籍、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

不宜继续在驻外外交机构工作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