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2009年) 第五章 派遣、召回和调回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200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派遣、召回和调回 第二十五条 驻外外交人员实行任期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经派出部门批准,驻外外交人员的任职期限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