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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8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

第四条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五条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第七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第八条 食品不得加入药物。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以及作为调料或者食品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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