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8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

超过保存期限的;

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农药(残留)的;

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卫生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