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8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82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第二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