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82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82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致人死亡或者致人残疾因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不同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分的,由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第四十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