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82年) 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82年) 第八章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法情节较重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可以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对食品控制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对罚款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第四十条 损害赔偿要求,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由受害人或者其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致人死亡或者致人残疾因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不同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