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82年) 第七章 食品卫生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8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七章 食品卫生监督 第三十六条 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