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与领事官员、领馆行政技术人员、领馆服务人员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分别享有领事官员、领馆行政技术人员、领馆服务人员根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所享有的特权与豁免,但身为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除外。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