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领馆成员免除一切个人和公共劳务以及军事义务。 领事官员和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免除中国法律、法规关于外国人登记和居留许可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